【没有签订收养协议,养子女得继续赡养生父母?】
时间:2023-02-13点击率:244地点:

刘某与张某1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子一女,即小张、小刘、小小张,因张某1哥哥张某2终身未婚没有孩子故而收养了6岁的小张,但是未签订正式的收养协议现刘某年满82岁且生活困难,能否要求小张(42岁)给付赡养费?

 

【也迪律师解答】

 

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本案中,在双方未签订收养协议的前提下,小张可通过提交自其自6岁(1986年)后就一直与张某2共同生活并由张某2抚养长大的证据以证明其与张某2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此时,小张与刘某之间便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反之,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小张作为刘某的儿子,对刘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会综合参考父母的年龄及身体状况,父母的基本生活、医疗需要,父母的收入,子女的收入及其他经济负担。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