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打胎,丈夫能主张生育权被侵害吗?
时间:2020-11-04点击率:6377地点:

【网友提问】

张某目前正处于事业的上升期,于是便在老公(小李)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引产,小李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张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张某赔偿,同时与张某离婚。


【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条文中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有危及另一方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怀孕是与他人婚外情所致,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具体情况在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就上述案件来说,小李应该会被驳回起诉。

第二,张某的行为并未侵害小李的生育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与此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法律保护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生育也并非婚姻的必然结果,男性生育权的实现更多的是依赖于配偶。但是若夫妻双方确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最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可以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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