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姓名权,但姓名不可随便
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从这条来看,人们有姓名权,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和名,只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那什么样的姓名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呢?
那些为了博人眼球以不文明字词、不向上的字词、不符合社会文明礼貌的字词起的名字当然不用多说。
此外,最高法指导案例89号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吕晓峰与其妻张瑞峥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后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若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的可以选取扶养人姓氏,若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而对于本案,二人给女儿起北雁这一姓氏,仅是因为个人喜好愿望便创设姓氏,明显过于随意。尤其是姓氏不同于名,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故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此外,要注意的是父母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的问题。
无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在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予办理,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离婚后希望变更子女姓名的,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