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公章签订的合同一定不能约束公司吗?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就 “盖章行为的效力”做出了如下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因此,判断签订的合同能否约束公司,主要在于签约人有无代理权限或者是否为法定代表人。
一、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可知,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均由法人承受。即使法定代表人加盖的为假印章,但因其签约行为在职权范围内,签约的合同就对公司具有了约束力。
二、若在合同签约时,一方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公司的其他人员,此时应当判断该人员代表公司完成签约的行为是否在职权范围内;以及合同相对方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以至于让其有理由相信公司的其他人员确有代理权限。在综合各种因素最后判断合同相对方无过失时,那么表见代理成立,即便为假章,合同也具有约束力。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也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但表见代理是否构成,在于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此时举证责任在相对方,即需要相对方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