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状告小三,停止插足家庭,可行吗?
时间:2020-10-15点击率:6723地点:

【网友提问】

我发现我老公出轨了,但是我还想和我老公继续过,我能不能起诉小三,让他停止插足我的家庭,并且对我赔礼道歉,向我支付精神损失费?


【律师解答】

在离婚纠纷中,原配是否能够基于配偶权起诉小三,是一个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仅未规定“配偶权”,更未规定配偶有权要求小三赔偿损失。因此,依据配偶权要求小三承担民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系以感情为基础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事由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一方仅仅希望通过“配偶权”维系已经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是不太现实的,其实,法律规范的只是人的行为,但是,意图以法律作为武器规范人的情感的无过错方,这种想法本身就是幼稚的行为。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救济的民事权益仅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而“配偶权”并不在可救济的民事权利之列。

关于是否可以要求小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由此可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仅仅包括无过错方的配偶,并不包括侵犯夫妻感情的第三者。因此,要求小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起诉第三者要求停止插足家庭是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的,法院针对类似诉请将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的感情从法律上而言与第三者并没有必然联系,第三者固然是影响夫妻之间感情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第三者的出现可能仅仅是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一个诱因。如果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所有责任全部强加在外人身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无过错方以此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领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者身上,并以此要其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应裁定驳回女方的起诉。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