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结婚后约定将一方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
在这个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结婚后一方同意将自己婚前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赠与生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且该赠与行为应当有别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虽然尚未过户,但是赠与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涉案房产无需登记,在离婚时应当归属于受赠与人。
但是,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就此问题作出了回应。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如果涉案房产尚未登记过户的,系涉案房屋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如果赠与的标的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人无权撤销。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婚后赠与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在房产尚未过户前,赠与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其撤销权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具备撤销事由时,赠与人应当及时提出撤销权的主张,以防失去救济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