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陆女士在三亚旅游时,因突发疾病,前往三亚中心医院。在产科彩超室内,陆女士褪下裙子撩开衣服做检查,尚未将衣服穿好,医生便让男病人入内,并让陆女士站到一边。陆女士称“那个男病人还盯着我看,而且他也不是来做检查的”,事后医院工作人员回复称医生的操作正常。
一、陆女士当时身上沾有不少凝胶,在清理凝胶时没有办法及时把裙子穿好。医生不但让男病人进入诊断室等待,还要求陆女士到陌生男病人旁边进行擦拭和整理。其行为已经侵犯了陆女士的隐私权,可以要求该医生赔礼道歉。但鉴于陆女士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失,也尚未达到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因此不能要求医生进行损害赔偿。
二、医生让男病人提前进入诊断室的行为使得陆女士受到了侮辱,但其行为仅仅是一时疏忽,未顾及到病人的感受,医院内部可要求该医生向陆女士赔礼道歉并对其进行教育。但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无需承担行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构建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若存在“(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情形之一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若因医药、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