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网络猥亵,家长应指导孩子安全上网
可能在大家的印象中,猥亵行为只能发生在线下,仅在有肢体接触或者处于同一空间内才可能实施猥亵行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有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具体条文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猥亵儿童的,……”,其中并未对猥亵行为进行一一列举,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猥亵行为。
就猥亵儿童罪来说,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孩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因此,为刺激或满足性欲使用除性交以外的方法侵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都可能构成本罪。
而最高检指导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就是该类犯罪的典型案例,骆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聊天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自拍裸照供其观看,是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猥亵儿童罪。
因此,猥亵儿童罪并不仅限于线下实施接触猥亵的行为,线上猥亵也可能构成该罪!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阶段,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因此家长工作再忙,也要保证和孩子相处的时间,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性教育,并且网络具有隐蔽等特征,易使未成年人脱离家长保护和教导,家长应该更加注意指导孩子安全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