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担保的是行为,不是借款! 这种抗辩有效吗?
时间:2020-10-10点击率:6590地点:

【网友提问】

我借给我朋友A50万元,如果逾期没有还款,则将其一间200㎡的房屋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我多次讨要对方均不还款,A找其朋友B提供担保。我们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内容为:保证……还清,否则交上述抵押房产的钥匙。担保人B也签字了。后来,对方不还款,我要求B承担担保责任的时候,他却说对借款不清楚,承担的担保责任仅仅是交房屋钥匙,不对借款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如果以保证人的方式为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担保,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范围并非仅仅以行为作为担保的方式。债权人之所以同意出借款项正是因为担保人的存在,担保人履约能力较高,其同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而非仅仅为债务人按时提交房门钥匙提供担保。因此B主张其只担保交门市房钥匙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从债权人、债务人A以及担保人B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来看,债权人之所以同意延期还款的原因在于B作为第三方愿意以保证人的形式为A的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的主观目的绝非找B保证A能够按时交房门钥匙。A找到B时陈述“给我担个保签个字,到时候要真给不了就交楼钥匙”,从字面意思只能推算出其仅仅具有如果无法按时还款,则以房抵债,但是无法推定出A具有让B担保交房门钥匙的意思表示。

除此之外,B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担保人处签字时应当明知其签字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明知在A无法偿还债务时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因此,其关于“只担保交房门钥匙”的解释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能被采信。

综上所述,B以其仅仅对担保交房门钥匙而非担保债权债务的实现承担担保义务的抗辩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符合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的,担保人B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每次一签字行为都蕴含着法律效力。因此,在签字之前,应当仔细衡量签字后的法律后果自己能否承受。如果确定能够承受的,再签署名字,实施法律行为。千万不要抱有事后可以反悔,可以狡辩从而免除自己责任的侥幸心理。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决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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