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时间:2020-09-29点击率:6515地点:

【网友提问】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律师解答】

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的难点在于发现难、取证难。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两大特点,一是此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内部、封闭场所,外人很难发现,二是现在未成年人虽然普遍“早熟”,但实际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还不强,不少孩子遇受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有些孩子甚至无法判断什么情况属于不法侵害。有些孩子甚至被多次、长期侵害。


并且,难以被发现也意味着侦查取证将极为困难,除非侵害行为造成严重伤害,否则相关痕迹和证据极可能会在短期内不知不觉灭失掉。


因此,九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该意见还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要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也要给予必要的保障,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所谓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不仅包括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还包括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比如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机构、校车服务提供者、旅店、宾馆等都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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