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说,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可能不支持,多高算过高,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违约金呢?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向对方支付相应款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数额,也可以就此主张提起反诉或者进行抗辩,但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其的损失大于或者小于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低问题时,以当事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判断基础,同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严格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决。当违约金的金额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时,可被认定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视情况适当降低违约金。
在关于违约金的认定中,司法实务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借贷关系发生后,如果有保证人,保证人没有明确表示对违约金也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如果在合同中,双方只约定违反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的,法院有权参照利息等事项进行酌定。
第三:如果在合同中,双方针对不同的事项约定了不同的违约责任,在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同时支付不同事项对应的违约金时,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