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他人收养的孩子,有没有可能再要回来?
时间:2020-09-21点击率:6321地点:

【案例分享】

赵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不久诞育一个女儿,但是,王先生外出务工后便没有再回来。赵女士由于自身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抚养孩子,遂决定将孩子送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进行抚养。巧合的是,谢某夫妇因一场火灾丧子后,一直希望收养一个孩子。于是,双方签订了《送养协议书》,协议约定,赵女士将孩子无偿送给谢某夫妇抚养。但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王先生多年后回到家里知道这件事情之后勃然大怒,让赵女士把孩子接回来。那么,这个孩子还能接回来吗?


【律师解答】

其实,孩子能否顺利接回来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形成正式的抚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此可见,签订协议并非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合法有效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前提。除此之外,根据《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可知,送养孩子应该在生父母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共同送养。但是此案中,未经过孩子亲生父亲王先生的同意,赵女士单方将孩子送交谢某夫妇抚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赵女士与谢夫妇签订的《送养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赵女士和王先生才是孩子的法定抚养权人,有权要求谢某夫妇返还孩子。


【律师提醒】

毕竟,谢某夫妇在数年如一日的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也倾注了了所有心血,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承担了抚养费。如果,赵女士和王先生真的把孩子接回去了,谢某夫妇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证呢?


谢某夫妇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谢某夫妇可以要求赵女士和王先生返还其二人因抚养孩子而支付的费用。除此之外,也可以要求赵女士和王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提醒大家,收养孩子一定要明确自己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并履行法定收养条件。无效的收养,到头来极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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