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咸阳女子王某报案,称自己银行卡内的13万元不翼而飞。民警调查发现,其前男友葛某非常可疑。经查,王某和葛某恋爱一年,后因订婚一事吵闹分手。葛某在恋爱期间秘密窃取了王某的银行卡密码,分手后盗走王某的钱款。面对警方质问,葛某竟认为自己只是偷拿了前女友的钱,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葛某的行为已触及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葛某称自己确实偷拿了前女友的钱,说明其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上葛某通过输入王某银行卡密码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完成了从银行卡上取走现金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葛某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涉及案款达13万,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葛某涉案赃款将被依法追缴,并及时返还至被害人王某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大多属故意犯罪。在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时,并不以其犯罪时是否明知该行为触犯刑法为标准,而是以其在犯罪时是否明知该行为将对他人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或公私财物造成侵害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