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河南洛阳栾川县,一两岁半男童被辅导班校长蒋某某用私家车接走送往学校,后被遗忘在车内,找到时已死亡。
蒋某某的过失酿成了男童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蒋某某将男孩接走后,男孩仅两岁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其支配控制的私家车中,蒋某某有义务保障男孩的人身安全。
并且,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认识到男孩被锁车内极易发生昏迷、缺氧等情况,并极有可能导致男孩窒息而亡。
但蒋某某却因疏忽大意将男孩锁在车内达8小时,其毫无疑问对于男孩的死亡结果是具有过失的。
蒋某某有保障男孩的人身安全将男孩送往学校的义务,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妥善履行义务,以致发生男孩死亡的结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夏天将孩子放在车内有极高危险,即便发现及时并未造成孩子伤亡,也极易对孩子心理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所以,律师在此提醒,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发生类似伤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