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醉酒男攀桥坠亡家属索赔31万
南京的张某酒后坠河身亡。事后,张某家人将这座桥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告上法庭索赔31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该桥梁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确实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但该义务并非没有边界的。若行为人实施自陷风险的危险行为,比如跳桥等,即便把桥梁的护栏都加高到两米,也依然无法杜绝想要自杀的人实施自杀行为,造成的后果显然不能归属于桥梁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不能由桥梁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张某酒后刻意绕道至桥梁外侧,踩着几根通讯管道往对岸走,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在桥梁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不应由桥梁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对张某的死亡负责。
【律师提醒】
在相关单位、人员已经尽到其义务的情况下,不应当因一方有“死伤”就扩大他人的义务,“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不是法理,更不是法律,不是审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