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河南省招办回应一考生撕毁另两人答题卡
【律师解答】
据目前了解到的消息,被撕毁答题卡的两名考生被允许延时填写答题卡。
对于该撕毁别人答题卡的考生,我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视为考试作弊,答题卡属于答卷,撕毁答题卡属于销毁试卷的行为。并且此处的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即使按照一般解释也不应当限定为行为人自己的试卷、答卷、考试材料。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这名考生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其高考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均无效。
并且该行为会被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会被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相关信息还会被向招生学校、单位提供,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 携带……(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律师提醒】
有些网友认为这名考生的行为应该入刑。
这种想法我能理解,毕竟涉及高考,此类行为极有可能改变其他考生的人生轨迹,产生无法预料、无法弥补的后果。
但问题在于,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此次事件中该名考生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监考人员允许两名被撕毁答题卡的考生延时填写答题卡,并未对考试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应因为主观因素增加该考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