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
时间:2020-06-28点击率:6539地点:

【网友提问】

立遗嘱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


【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目前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过的遗嘱,目前《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明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就不具有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效力了,到时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注明时间。但有些老人因历史原因文化程度可能不高,或者因为年龄太大导致手部不方便,这种情况不适宜订立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在场的至少两名见证人中的其中一名代为书写的遗嘱,同样应当注明日期,并且应当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全体签名。


还有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成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时间。


最方便当属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当然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但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并且一旦遗嘱人死后很容易陷入“死无对证”的境地,因此我国法律对这种遗嘱形式进行了严格限制,具体体现在两点:第一,只有在遗嘱人危急的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第二,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有能力订立书面、录音遗嘱的,口头遗嘱直接无效。


要注意遗嘱的见证人并非谁都可以当的。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肯定是不能当遗嘱见证人的。其次,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也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法》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年老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律师提醒】

还有一种“遗嘱形式”是见证遗嘱,见证遗嘱是指律师接受立遗嘱人委托,按照立遗嘱人意愿,全程参与、见证、主持所订立的遗嘱,主要是以代书遗嘱的形式,因为有律师全程参与,遗嘱的内容更稳妥、过程更严谨,并且未来发生纠纷后,可以由律师出庭作证,比一般遗嘱更有保障更符合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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