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后付款?别犯傻了!
时间:2020-06-23点击率:6594地点:

【网友提问】

我们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对方在给付货款之前,要求我们先开发票,有没有什么风险?


【律师解答】

实务中,先开发票后付款这似乎是一种交易惯例。很多交易主体迫于无奈同意了付款方“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请求。但是,这种交易习惯存在巨大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先开票视为已付款!”法院认为,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


发票的功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有明文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条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是不同的。前者只是记账凭证,是买受人的付款依据,而非付款凭证。仅凭该发票不能证明已经交付货物,更不能证明已经支付款项。后者在有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付款”凭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提醒】

那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公司陷入先给票,对方不付款或者不给票,对方坚决不付款的困境时怎么办呢?为了尽可能防范法律风险,建议遇到必须先行给付发票,后付款的情形时,应遵循如下操作指引:

1、将“发票不代表付款,款项实际支付以转账明细或者收据为准”写入合同中!

2、在给付发票时,请求对方在发票签收单上写明:“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请对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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