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网传广州市方圆实验小学教师涉嫌体罚学生,遭反转
经警方调查取证,发帖人刘某承认其女儿因遭体罚吐血、凌晨2时被老师威胁殴打、送老师6万元等情节,系其为扩大影响而故意编造的谎言。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刘某可能构成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最高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捏造该老师体罚学生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侮辱罪属于亲告罪,告诉才处理,因此该名老师非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不得告诉。
但并非该名老师不告诉,刘某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刘某的行为还可以被评价为属于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若其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我们看到的信息有时很可能只是信息发布者希望我们看到的信息,希望大家以后遇到类似消息时,保持理智,不要冲动,仔细分析,避免别人利用,成为实施网络暴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