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男子在地铁扶梯猥亵女乘客,留下不明液体还拒承认
5月13日,南京警方发布通报称,4月17日,一名男子在南京地铁站三号线猥亵一名女乘客,并在女乘客的裤子上留下了不明液体。4月21日,民警将其传唤到派出所后,男子得知民警要进行 DNA 比对,马上改变拒不承认的态度,当场承认其不法行为。
【律师解答】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类猥亵行为并非单纯道德上的不文明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属于违法行为,视其具体情节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律师提醒】
希望女同胞遇到类似情况勇敢站出来追究其责任!这不是女性的过错,应当感到羞耻的是实施猥亵行为的人。若遇到此类情况的女同胞都能积极主张权利毫无疑问对此类行为有预防和警示的作用。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外国的做法,在地铁列车等设置女性车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