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想买一套商品房,在签正式的合同之前,需要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有没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律师解答】
您有没有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反悔却无法退回认购金的情形呢?认购书俗称为“意向金”,是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订立的合同,法律上称之为“预约”,开发商与购车人签订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一经签署,具备法律效力。
在《商品房认购书》中通常会有定金条款,而购房者往往会忽视这一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定金罚则是适用于商品房买卖的。对于购房者而言,最大的风险在于,如果支付定金后,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已经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为了避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陷阱,建议您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购房时,应当谨慎对待售楼处销售人员的宣传!售楼处销售人员经常为了拿到提成会作出类似于本小区将来的绿化面积将达到70%或者80%,本小区建成后有超大楼间距,本小区周围的配套设施齐全,教育附属设施完备等虚假宣传。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保持头脑清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务必看清相应的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
第二:已经签订认购书尚未交付定金之前,认购书没有约定定金罚则的可拒付相应定金,防止被套牢;
第三: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以及其他补充协议。
第四:和开发商约定单方解除认购书以及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条款。由于签订认购书时楼盘的细节尚未明确,很多条款尚不清晰,这些不明确的因素可能对您在后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造成客观障碍,例如个人征信问题,个人贷款批不了等等!
【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律师提醒】
综上所述,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购房者应当格外留意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购房者在定金交付前应当头脑清晰,保持谨慎,防止被套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