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湖南郴州再现“大头娃娃”
近日湖南郴州永兴县多名患者家长发现自己孩子身体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还有不停拍头等异常情况,患儿被医院确诊为“佝偻病”,且都食用了一款名为“倍氨敏”的“特医奶粉”。但实际上,这款“奶粉”只是一种固体饮料,并不具有特医奶粉资质。
【律师解答】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该行为既属于侵权行为,也属于违约行为。但我建议孩子家长主张侵权责任,以产品侵权为由,可以随意选择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从刑事责任来看,将“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出售,因为“特医奶粉”不属于药品。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若该“固体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该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若该“固体饮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该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视其销售金额,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各位家长,虽然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假奶粉”给孩子造成的损害却是无法弥补也无法逆转的,希望大家谨慎选购婴幼儿用品,避免孩子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