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传唤不放人怎么处理?
时间:2020-05-25点击率:6714地点:

【网友提问】

无故被警察传唤问话,已经超过了8个小时,但警察拒绝放人,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环境下,警察无故将人带走问话的可能性不大。很可能是当事人觉得自己是无故被带走问话,但从警察的角度来看是当事人在案发现场经过或有作案嫌疑,需要予以排除才进行传唤和拘传。

在刑事案件中,我国法律对传唤的持续时间有所限制,法律规定一般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超时传唤,或者传唤期间有不当行为、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或者请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律师提醒】

传唤有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前文提到的刑事案件中的传唤属于刑事传唤。治安传唤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一般传唤不得超过八小时,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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