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4月22日网上热传的“一女孩田某疯狂掌掴另一女孩吴某的视频”中实施掌掴行为的女孩田某构成刑事犯罪吗?
【律师解答】
笔者认为构成刑事犯罪,视情节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
田某故意使用手掌和鞋底大力疯狂掌掴吴某,若吴某因田某掌掴行为导致耳穿孔或者其他轻伤以上结果,田某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田某使用暴力在公共场所当着其他人的面掌掴吴某,俗话说“打人不打脸”,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吴某的侮辱行为,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可能构成侮辱罪,侮辱罪在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属于亲告罪,只有田吴某或其家人告诉的才处理。
田某故意使用手掌和鞋底大力疯狂掌掴吴某的行为同时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因此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田某今年19岁,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若其一行为同时构成上述罪名其中两条及以上的,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田某19岁,据传还是一名准大学生,法律意识还如此淡薄,反映出家长对下一代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缺失,我们应当深以为戒而不是仅仅看个热闹,表达一下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