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刘某结婚同年生下了一个女儿。但夫妻双方平常工作都比较繁忙,所以女儿小赵都是由赵某的母亲张某照料和抚养。五年后,赵某与刘某离婚,女儿跟随刘某共同生活,张某能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刘某支付五年中垫付的抚养费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并无任何抚养义务。因此,张某对孙女的照顾构成无因管理。刘某作为受益人,应当向张某支付因照顾小赵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二、家庭日常生活具有日常性和封闭性,按照常理,在家庭生活中的交易及支出,大多不会注意保留证据。因此,在张某举证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到“家庭日常费用支出的举证难度、费用支出不违反受益人的意愿、费用支出的善意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最后确定返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