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听说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诉程序?有什么不同的?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均为非诉程序,不可以申请上诉,均采取的是一审终结。在裁判错误时,《民事诉讼法》设有专门的制度予以救济,例如:债务人异议制度、撤销除权判决制度、重新判决制度。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