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受伤,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责任怎么划分?】
时间:2023-12-06点击率:697地点:

刘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食品加工公司。两个月后,因工厂机器故障,刘某被绞伤右臂,但劳务公司未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食品加工公司和劳务公司应该谁负责赔偿呢?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代缴社保的义务在劳务公司,其未及时履行该义务,刘某工伤所发生的相应损失,应由劳务公司承担。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可知,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是因食品加工公司机器故障受伤的,该公司作为实际用工者和劳动者付出劳务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遣员工依法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责任。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安全保障漠视不理,理应对损害的发生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对外,食品加工公司应与劳务公司一同对刘某承担责任,对内,则应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害赔偿数额。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