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公司在收到某科技公司货物后一直以各种原因拖欠货款,后机电公司起诉至法院,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交了保函,请问保全担保费和保全费能否要求机电公司承担?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科技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机电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引起本案诉讼,科技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用系科技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科技公司的损失部分,可向机电公司主张。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二)申请费”及第十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科技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申请保全费,该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