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后,朱某得知购买的房屋曾发生过他人意外死亡的事件。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购房款。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凶宅”的认定一般是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发生自然死亡的房屋不属于“凶宅”;即使最终死亡地点并不在涉案房屋内,但非正常死亡事件与涉案房屋之间有紧密联系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凶宅”。
第二、若刘某在合同订立前未向朱某披露买卖的房屋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故意隐瞒行为。刘某隐瞒重要事实与朱某订立合同,构成欺诈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朱某可以受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若他人意外死亡距离房屋买卖交易时间过长时,刘某未告知时不构成欺诈,但是朱某可以以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晓涉案房屋是“凶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朱某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