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购物平台上的某品牌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两条不同款式的羊绒围巾,担心围巾清洗麻烦,刘某还特意查看了店铺的产品介绍页面,介绍中明确标明可用手洗。到货后,刘某发现围巾上有不可水洗的标志。客服回复刘某,以围巾实际标注为准。
【也迪律师解答】
某品牌官方旗舰店的羊绒围巾商品详情介绍中,写明了围巾清洗方式为可用手洗。围巾的洗涤方式作为消费者日常维护产品的重要指引,对于消费者最终决定是否下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刘某也正是因为商品介绍中的“可用手洗”标识才决定下单。但是实际到货的围巾标签均标有不可水洗的标志,与商品介绍显示的内容不符。国家强制标准《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GB/T 8685-2008)2.2将“水洗”定义为“在容器中用水洗涤纺织产品的程序”,该标准的表一中列举“手洗”标识的水洗程序要求为“最高洗涤温度40℃”。由此可知,标注手洗的纺织品即意味着可用水洗。某品牌官方旗舰店对外宣传羊绒围巾可用手洗,实际上围巾不可水洗,属于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刘某可要求某品牌官方旗舰店退货退款并增加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