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同时还在另一个公司兼职,兼职的公司为刘某办理了社保卡,并通过快递邮寄。当天刘某不在家,快递便通过数据查询到了刘某的工作地址。后快递被公司前台拆开,刘某也因违反公司规定兼职被解雇。
【也迪律师解答】
首先,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因此,自然人的收货地址自然也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最后,刘某在其他公司兼职的信息是其不愿意让外人得知的,同时若为外人得知,必然会直接影响到现有的工作,两者的结合便构成了具有一定隐私性质的信息。因此,快递公司未经刘某同意,擅自更改地址的行为必然是侵权行为,快递公司理应承担赔偿等一系列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