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孕期身体欠佳向公司请假,到期后未再返岗工作,且未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一周后公司向其发出《通知函》,告知按照《员工手册》,刘某已构成无故旷工违纪行为,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也迪律师解答】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病假到期后,未再到岗工作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其行为已构成旷工,该行为确有不当。至于公司,需要考察其《员工手册》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在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时,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妥,属于违法解除,故公司理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