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8月10日生产,劳动合同将于9月18日到期,到期后,公司打算不再为其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了,公司的行为违法吗?
【也迪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可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其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也就是说,在刘某仅生育一胎且在产前已休假15天时,其产假也至少截止至12月30日。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公司若在9月18日后不再为刘某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该行为当然违法,属于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有权向公司主张两倍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