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要注意!】
时间:2023-09-04点击率:655地点:

刘某810日生产,劳动合同将于918日到期,到期后,公司打算不再为其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了,公司的行为违法吗?

 

【也迪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可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其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也就是说,在刘某仅生育一胎且在产前已休假15产假至少截止至1230日。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若在918日后不再为刘某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该行为当然违法,属于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有权向公司主张两倍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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