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陈某婚后购买了一栋别墅,但是仅登记了刘某一人。两年后刘某与不知情的李某约定,李某在两年内仅做自己的情人,随叫随到,并将别墅以400万的市价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李某属于善意取得吗?
【也迪律师解答】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需满足五个条件: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抵债等;3、受让人受让时不知情;4、以合理价格出卖;5、完成了过户登记。
刘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虽已满足善意取得的全部条件,但是双方的合同约定已违背善良风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李某不能善意取得别墅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