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其父母一同申请了一套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并签订了合同。刘某女朋友周某的父亲一次性转账了80万元给刘某用于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刘某与周某结婚后共同偿还了剩余的房贷。现双方正在诉讼离婚,请问周某有可能分到房子的份额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周某父亲向刘某转账的80万元的行为只是对周某一人的赠与,是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又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上述房屋的取得主要取决于刘某家庭具备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资格,因此法院不会认定为是周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会对房屋本身进行分割。
第三、周某在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出资可以视为一种债权行为,应当就此获得相应补偿。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首付款支付情况、贷款偿还情况、房屋目前价值等情况,以公平为原则确定对周某的补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