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房屋还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能查封吗?】
时间:2023-08-02点击率:732地点:

刘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前往房产局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表》,但是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后因张某与李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查封了房屋,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请问刘某提出执行异议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各地房产交易管理所有关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一般分二个流程,一是交易申请程序。即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到房产交易管理所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表》,经管理所审核后同意,对目标房产进行交易并通知交易双方缴纳相关税费;二是登记核准程序。交易申请程序完成后,由交易双方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经房产交易管理所核准后同意,对目标房产进行过户登记,完成登记核准程序。目前刘某仅提交了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表》,也就是说,房产交易双方只完成了交易申请程序,而未完成登记核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之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己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己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查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刘某与张某之间交易的房屋,房屋仍属张某所有。刘某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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