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赠送“三无”产品,构成欺诈吗?】
时间:2023-07-26点击率:625地点:

刘某购买了一台新款笔记本电脑,到货后询问商家能否赠送鼠标垫、电脑包以及键盘膜等等,商家同意赠送,现刘某发现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请问可以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来说,若商家在客观上确实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主观上使得消费者因此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做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那么欺诈成立。本案的赠品是刘某与商家协商后,商家自愿赠与的,事实上,刘某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在刘某进行笔记本电脑的快递签收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商家不可能再因为赠品实施任何欺诈若经营者故意利用不合格的赠品作为商品页面的宣传,介入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际进行了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此时就可以主张经营者欺诈,要求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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