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学校网站上看到了两篇关于他私生活不检点、卖假货给他人的不实文章,浏览量已达十万,请问能不能让文章发布者承担刑事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提到: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非所有的侮辱、诽谤行为都构成侮辱、诽谤罪,只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第二、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呢?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可知: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诽谤罪)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文章发布者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