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可以不适用生效的判决书?】
时间:2023-07-14点击率:638地点:

因开发商的问题,多名小区业主的房屋相继出现了裂缝及漏水问题,后多名业主提起了共同诉讼,并最终拿到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刘某回国后得知判决,觉得赔偿太少,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限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因此,刘某虽然没有在共同诉讼期间进行登记,但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刘某可以直接适用。

第二、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但是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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