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去商场时候,某家电品牌的店员向刘某介绍了新品吐司机的试用活动,试用期为一周,试用后若喜欢就购买,不喜欢到店退还即可。一周后刘某准时退还,店员要求支付使用费,刘某可以拒绝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刘某与该家电品牌之间属于试用买卖。所谓试用买卖,是指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了,但是尚未生效,买卖合同自试用人认可后才会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因此,试用人认可与否,是试用人的权利。刘某已明确拒绝购买,买卖合同未实际发生效力,刘某需返还试用物。本案中,若双方没有对试用期间的使用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使用费,试用人无需支付。
第二、认可可采用三种方式:1、明示认可,即试用人以文字或者语言明确表示认可;2、默示认可,使用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试用物实施买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作购买;3、以沉默的方式认可。在试用期届满后,试用人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