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因美国公司原因造成了科技公司的损失,现双方诉至法院,查明美国公司并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请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还有效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据此,很多地方法院都会以“外国公司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具有在中国内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的主体资格”为由,认定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进而判定合同无效。
第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案例已出现新的观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外国公司是否违反《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行政管理之范畴,不影响外国公司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参与订立合同,进而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