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但一直表示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据记录,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俗语说“人有三急”,必须的尿急(小便)、便急(大便)是憋不住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生理需求。员工因正常生理需求离开岗位前往厕所无可厚非,亦不应以此为由认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即便有公司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在违背人正常生理需求的情况下,其规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显然超过了正常人的正常生理需求范畴。并且,虽然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但2015年1月伤口已经愈合,王某自己阐述存在疼痛感并不足以认定王某因特殊情况导致其有特殊需求,从审理情况看,王某亦未对其在工作期间长期停留在卫生间作出合理解释。
在王某已经确认收到了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并已经进行阅读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对因私离岗的定义及处罚规定,经工会同意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辞退是正确的。
对劳动者而言,解决必要生理需求系必须的工作条件,片刻放松也可以缓解疲惫,提高工作效率,但这不能成为“带薪拉屎”的理由。我们当然希望单位给予更多的关怀,但也要提醒各位劳动者,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亦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