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家庭、婚恋等感情纠纷最终引发故意伤害,甚至命案的新闻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的上演,涉事双方因感情一时冲动买单的案列亦不在少数,“杭州杀妻案”“10.13南昌杀妻抛尸案”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近日,苏州又出了一个杀夫藏尸冰柜案件,据媒体报道,此女子隐瞒了15个月后才去自首,不知是出于畏惧心理还是真心悔过?
下面我们先来就自首的认定看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那么,苏州女子杀父案自首之后是否会从轻减轻量刑呢?法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会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不是自首后一定会减轻量刑,法院需要综合判断,酌情裁量。笔者呼吁在遇到婚恋、家庭纠纷时,能够及时化解情感矛盾,防止矛盾升级,而不要一时冲动,过于偏激,激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