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后张某一直在香港工作,故刘某每年会去香港3-4次。四年后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按刘某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户籍所在地址均无法联系到张某,且刘某告知法院并无张某及其亲属联系电话及地址。后法院安排公告送达并作出民事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认为刘某侵害了其婚姻自主权,故提起了诉讼。
【也迪律师解答】
婚姻自主权,又称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的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我国宪法及民法典均对婚姻自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而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权利内容,本案涉及的是离婚自由的范畴。离婚自由是指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究其权利本身的内涵,所保护的是婚姻双方自由表达离婚意愿的权利。就本案情形而言,刘某在离婚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仅对张某在离婚诉讼中诉讼权利的行使构成妨害,同时客观上使得张某未能在诉讼中自主表达离婚与否的意愿。而在诉讼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如果张某不能在诉讼中表达这种意愿,则她将彻底失去在法律程序中表达离婚与否意愿的机会。因此,刘某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了对张某婚姻自主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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