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测绘工程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注册成立测绘工程昆明分公司,刘某为负责人,每年向测绘工程公司支付管理费50000元,成立后由刘某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如出现任何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负全责。后刘某不再支付第三年管理费,测绘工程公司要求刘某支付管理费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九条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本案中,案涉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协议签订后注册成立分公司,测绘工程公司成立的分公司所有财产归刘某所有,分公司自负盈亏,刘某向测绘工程公司支付管理费后在合同期内对其资质享有使用权。根据上述约定可知,虽双方的合作以设立昆明分公司的形式进行,但实际系由刘某向测绘工程公司缴纳管理费后利用测绘工程公司的资质开展业务,双方合作属于资质“挂靠”,该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严重扰乱了测绘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测绘工程公司依据无效合同向刘某主张管理费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