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夏某是某金融公司的股东,两人向公司共同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近两年来的会计账簿。后遭到公司的拒绝,请问江某与夏某应当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江某与夏某可以以股东知情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1、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且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股东有 “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对于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经申请并说明理由后可以查阅,但是不能复制。若在查阅后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公司可以要求相关股东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