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到第十一个月时,刘某便向公司请假不再来上班。后公司向其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事实上,刘某系入院生子,请问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刘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刘某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才能终止。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知,女职工的哺乳期应当为一年,故刘某的哺乳期应自其分娩孩子之日起算一年。科技公司在刘某哺乳期内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通知刘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属于公司违法向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法律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不以用人单位当初是否知晓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