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患有抑郁症入院接受治疗,某日半夜在病房内摔倒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现刘某欲起诉医院,请问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并非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须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须是患者遭受损害且损害与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具有过错。所谓诊疗,一般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疗仪器设备,凭借医疗专业技术、医学知识,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诊断检查、治疗、护理、保健等维护患者身体健康所必需的行为。而患者在医院摔伤、自杀自残或者无医师执业资格者院外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则不属于诊疗行为,这类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解决并不依赖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本案中,刘某是在医院病房内摔伤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损害后果并非基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所导致,所以并非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本案应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