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时间:2022-08-19点击率:692地点:

刘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直播主播协议》,约定由网络公司为刘某提供直播场地,每月直播场次25次,底薪为800元,提成按照直播售出商品的总成交价的5%计算,公司按照直播售出商品的总成交价的25%提成。后网络公司向刘某发函要求与其解除协议,请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吗?

 

【也迪律师解答】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网络主播与其签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可以从双方是否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判断。同时,多数情况下,网络主播系通过签约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直播平台账户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因此,还可通过审查签约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获得相应行政许可证书等,确定网络主播从事直播的行为是否属于签约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以此判断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本案中,刘某与网络公司关于底薪800的约定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且从双方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看,底薪并不是刘某收入的主要来源。另外,刘某的主要报酬收入并非直接来自于网络公司,而是从刘某网络直播赚取的费用中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成,且网络公司也要从刘某网络直播赚取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费用,双方这种收益分配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类费用有着本质区别。故刘某与网络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经济依附性的特征,更符合合作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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