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承包土地的亩数、承包期限等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但是双方未能签订相关的《土地承包合同》,起诉到法院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承包经营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双方未提供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关于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记录,不能认定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合法的承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起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而且本案终,刘某与村委会均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归属、使用期限存在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刘某的起诉很可能被法院驳回。